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冈市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Huanggang City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黄冈市内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和热爱标准化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普及标准化科技知识,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为黄冈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黄冈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业务上接受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黄冈市黄州大道128号,邮政编码:43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标准化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对标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开展标准体系研究和技术调查,提出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组织会员参与标准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审查、 标准符合性试验等标准研究活动;
(三)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讲、咨询、服务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
(四)组织国内外先进标准技术研讨、合作与交流活动,搜集、整理国内外标准和标准信息资料,支撑标准研究活动;
(五)承担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与标准化有关的工作;
(六)开展认证及WTO/TBT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七)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人才资源,检索、编辑有关标准化信息、资料和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组织机构信息、产品信息的咨询服务,宣传和推介会员单位及其产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热心和积极支持标准化工作;
(四) 个人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或者相关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会议及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护本协会研究成果;
(三)参与国家标准贯彻实施以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审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按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加入本协会书面申请
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二)以上材料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具备会员资格。
(三)当具备会员资格后,应在规定日期内交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应书面向本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连续二次不参会的理事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权利。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条件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作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与本协会有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按照标准技术领域和专业范围,本协会下设技术工作委员会、分会,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标准研究活动;设立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负责技术协调咨询工作;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协会规定的范围以外。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