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根据鄂政办电[2008]108号文件精神,省质监局对哀悼日活动做出周密部署:一是要求各单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19日下午14时28分汽车鸣笛。二是要求各单位要选择适当场所,组织有关人员集中默哀。三是5月19日至21日下半旗致哀,必须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执行。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下。四是要求各单位门户网站、电子屏幕应滚动刊发“深切哀悼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标语。五是要求各单位哀悼日期间停止一切公共庆典活动。六是省局机关、计量院、培训中心人员在东院大门集中默哀;省标准化院、质检院、纤检局在西院大门集中默哀,由标准化院统筹联络、安排;特检院自行在单位组织集中默哀活动。